南京市江宁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
南京市江宁区农村集体财产智慧监管平台
全文检索   
谷里街道集体土地租赁管理指导性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14     浏览次数:     来源:

 

谷里街道集体土地租赁管理指导性意见
为切实提升集体土地的使用效益,规范集体土地的对外租赁、经营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街道集体土地租赁经营现状,就规范集体土地对外租赁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一律禁止工业项目占用集体非建设用地经营行为,坚决摒弃高耗能、低效益及存在安全、环保隐患的低端产业项目进驻谷里区域,维护谷里良好生态环境的大局。
二、严格控制新增集体土地对外租赁行为。对确因发展需要,并符合街道“现代农业小镇”、“休闲旅游小镇”发展定位的农业种植、旅游产业配套等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具体为项目用地单位申请→社区初审→分管领导审核→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同意→街道产权交易中心按规范程序操作→签订租赁协议。
三、闲置厂房招商管理。对现状集体土地上的闲置厂房(含集体及私营业主所有的)对外招租、引进项目,必须经街道项目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方可签约。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主任汤小南任组长、吴骏昌、章毅任副组长,企服、环保、安监、财政、资产办、工商、消防、农经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中厂房属集体性质的需经街道产权交易中心按集体资产招租规范操作。
四、农户个人流转、转包土地的管理。加强宣传,引导农户增强“社区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发包方有权终止农户个人违规流转、转包承包耕地的行为,若流转、转包土地出现违规行为,农户个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识。农户将个人承包土地对外转包需报请社区同意、备案,社区审核转包单位、个人的项目情况,并加强对转包单位、个人日常经营状况的监管。
五、已签合同的规范管理。各社区要将历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电子台账,对合同记载的租赁单位、项目定位、面积、价格、租赁起止年限等主要条款进行登记。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加强长效监管。对租赁价格过低、年限超长等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要通过街道聘请的法律顾问介入把关,与业主协商或司法途径予以纠正。租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期(2025年)。对已到期不具备终止回收条件的租赁合同履行续签审批手续,审批程序视同新增土地租赁行为规范操作。
六、集体土地租赁的价格管理。集体土地租赁价格分区域、按项目实行指导价。
1、全街道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等种植业项目用地租赁指导价水稻、小麦不低于700元/亩.年,蔬菜等园艺作物不低于1000元/亩.年。规模在500亩以上的重大农业产业项目租赁价格报街道办集体研究,实行一事一议。
2、集体建设用地及违反协议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的工业项目用地,鉴于其存在时间较长,现状形成具备一定的时代背景,租赁指导价为:谷里、周村、箭塘、荆刘、向阳、石坝、柏树不低于15000元/亩.年;双塘、公塘、张溪、亲见不低于10000元/亩/年。
七、江宁开发区谷里重点产业配套区集体土地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对税收贡献大的园区项目可制定租赁价格与税收联动激励机制,报街道办研究通过后执行。
八、各社区要加强对租赁土地经营项目的监管,落实协议的约定事项,不能“一租了之”,特别是对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杜绝项目单位新增违建行为的发生。积极按租赁指导价调整租赁价格,建立价格递增机制,严格控制租赁期限,切实维护和提升集体土地的使用收益,规范集体土地的租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