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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江宁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应进必进”管理办法》和《江宁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2     浏览次数:     来源:
 
江宁农发〔2019〕74
 
 
各街道办事处:
进一步规范江宁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行为,维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秩序,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下发《江宁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应进必进”管理办法》和《江宁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两项管理办法。
请各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严格按照两项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交易流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在平台交易的项目,不得先交易,后补录。
附:1、江宁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应进必进”管理办法
2、《江宁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
                              2019329
附件1
江宁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
“应进必进”管理办法
 
一、总则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通知》(苏农经〔2017〕11)文件要求,为发挥各街道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结合江宁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交易范围
除承包农户自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依法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全部在江宁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中心进行。
交易范围具体包括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2、农村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户的“四荒”地、养殖水面使用权;
3、村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4、林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
5、其它。
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交易流程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的要求,主要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招租、发包等市场交易方式,原则上按照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发布流转信息、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书等程序进行。
各街道可根据本地实际,按交易品种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报区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执行。对须通过江宁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进行交易重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街道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严格落实江宁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分级负责制事前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街道审核后方可进场交易。对符合《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小额集体资产交易绿色通道操作规则(试行)》规定的交易可通过“绿色通道”执行。
四、项目管理
街道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要指导和督促各村社区充分利用现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信息平台,按照全面、真实、规范的原则,逐步完善记账、管理、预警、监督等功能,建立完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定期监测。通过区“三资”信息化管理平台和“阳光惠民”系统,重点关注应租未租、合同到期、租赁无合同等系统预警信息,村社区将需要交易的各类资产资源全部纳入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项目台账排出交易计划,及时组织各类资产资源全部进平台交易,确保“应进必进”。
五、交易监管
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业务培训,加强指导,强化督查。各街道要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全部进场交易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的公开,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存量、价值和交易情况,便于农民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对村社区不按规定进场交易、暗箱操作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对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
                              2019325
 
 
 
 
 
 
 
 
 
 
 
附件2:
江宁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
“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江宁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行为,维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江宁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江宁委办发〔2015〕50)的规定,实行严格执纪问责规定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品种和范围
下列交易项目必须进江宁区(或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中心交易: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2、农村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户的“四荒”地、养殖水面使用权;
3、村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4、林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
5、其它。
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3、坚持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性质;
4、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5、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的用途须符合区域产业布局规划要求。
、严格落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分级负责制
根据交易规模和交易方式,确定区、街道分级负责的范围。下列交易行为须通过江宁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进行交易:
1、单宗土地流转300亩以上、且流转时间在(含十年)以上的流转交易;
2、单宗集体资产转让(年租金)200万元(含200以上的流转交易;
3、涉及两个社区以上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入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进行。
限额标准以下的流转交易在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
、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1)应该进入区(或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3)不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核、备案、告知手续的;
(4)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5)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6)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7)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8)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2、责任追究的范围、形式:
(1)责任追究范围。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依纪、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2)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本办法由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
                              2019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