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培育本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超过一年流转期限的承包土地(水面)经营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及资源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范围: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五)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六)农业类知识产权;
(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八)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现阶段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依法转让、租赁、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在江宁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或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三)坚持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的用途须符合区域产业布局规划要求。
第二章 流转交易机构
第六条 江宁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指导和监管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委农工委,负责日常工作。批准设立的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中心作为区、街道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
第七条 江宁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主要负责为本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对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报送和发布本街道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开展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要职能是:1、负责受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申请、审核等相关事宜,出具产权交易凭证;2、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发布和成交公告的发布;3、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代办等服务;4、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5、负责协调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的联动。
交易对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街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或经协调在其中的一个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
第八条 区农业、国土、住建、财政、水利、科技、物价、工商、税务、建工、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属,设立市场服务窗口,提供资格审查、签约鉴证、变更登记等系列配套服务,配合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做好信息发布前的审查、交易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流转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采取协议转让、网络竞价、现场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流转交易;同时,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第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转出方、转入方可直接登录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信息平台申请产权交易。区、街道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归属,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核。交易达成意向后,需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经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中心审核、登记后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凭证》;区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产权流转权属变更手续。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流转交易产权标的跨不同管辖地点的,可以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一条 转出方申请产权流转交易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出信息发布的申请书;
(二)转出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转出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转出标的的情况介绍;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区、街道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出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查阅档案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区、街道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中心同时对外发布产权转出信息,征集转入方。
第十三条 非跨街道交易的转入方申请转入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转入申请书;
(二)转入方的资格证明;
(三)转入方的资信证明;
(四)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跨街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接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的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中心依据征集到的转入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1、信息发布不少于5个工作日;2、转入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资金到帐日为准),获得转入资格,逾期则视为放弃资格。
第十五条 转出方与转入方达成产权交易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
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经转出方和转入方签字、盖章后,由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流转交易备案书》,转出和转入双方可到区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产权流转交易备案书》载明以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出方全称、转入方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
《产权流转交易备案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四章 流转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集体资产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参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方可进入市场流转交易。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出方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江宁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权属存在争议的;
(四)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中止交易法律文书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流转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流转交易现场或者扰乱流转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出方、转入方进行公平流转交易的;
(三)其他妨碍产权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十九条 产权流转交易的收费标准,由区物价局核定。
第二十条 流转交易权益保障
(一)区国土、水务、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三)农村土地折价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流转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流转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经营权流转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流转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社会保障、美丽乡村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按相关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集体资产、资源的对外流转交易,及村组统一流转后的成片土地对外发包,未进入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所、中心的,属违规行为,由区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江宁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由区相关部门对违反产权流转让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中心或者江宁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宁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